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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沿革(下)(邱新立)

       

(1958~2002年)

谨以此文纪念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恢复23周年

邱新立

  指导小组内设机构与职能

(一)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建立与健全

1985年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是指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并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1. 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建立、隶属关系的改变及人员编制的增加

1983年指导小组恢复时,曾明确其办事机构是中国地方史志协会,但是协会并没有人员编制,不可能承担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为此,1984年10月18日,中国社科院党组向中宣部呈递《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报告》,并请报胡耀邦、胡乔木同志,提出:“鉴于目前全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少,经费不足,拟请劳动人事部批准增加十五人的编制,财政部每年拨给四十万元经费。”中宣部于11月12日批复:“你们报送的《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报告》己收悉,同意你们在报告中所提出的四项措施。关于增加编制和经费问题,我们支持,请你们分别与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商定。”

1985年,经中宣部批准,指导小组正式成立办公室作为指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并挂靠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行政和党的组织关系由历史所代管。劳动人事部批给事业编制10人 (秘书、司机之外,从事业务工作的8人),办公室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拨给。办公室设编辑部,承担指导小组机关刊物 《申国地方志》双月刊的编辑工作;设资料室,收藏全国各地的新志书。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内两间平房 (后迁至4号楼2楼)。这种格局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多年来,虽然在机构、编制、经费及办公用房等方面都存在严重困难,办公室仍为全国建立各级修志机构和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修志工作全面展开,办公室越来越不能胜任其上报下达的职能,尤其是指导小组调整后,领导职能大大加强,也需要切实加强指导小组办公室,使之能有效开展工作,成为能贯彻指导小组意图的办事机构。

1996年3月10日,指导小组向社科院领导请示办公室的隶属关系问题。4月3日,指导小组又向中国社科院党委呈递了经过指导小组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单位的请示》,请示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归属等问题:(1)指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所局级单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直接管理,下设若干处室。(2)修志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其机构具有行政、业务双重职能;行政人员纳人政府公务员系列,在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应纳人专业技术职务系列。(3)为适应全国地方志工作发展的需要,人员编制要有所增加,其编制数不应低于全国定岗、定编时经过社科院核定并报中编办审批的数额,请人事教育局与中编办联系,争取早日批复以便开展工作。(4)地方志党支部作为院机关党委的直属支部;其他业务、行政工作均与院各职能局联系,严格执行院里各项规定。

5月28日,社科院党委会研究同意了这个意见。6月21日给予了答复 (1996)社科人字60号,而“关于机构级别、编制及有关问题,待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人事部审批后再定”。6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请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编制问题 (1996)社科人字61号:《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的请示》,提出:(1)指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局级单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2)为适应全国地方志工作发展的需要,人员编制要有所增加,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拟定为40人。1997年中编办字 (1997)54号文件核批指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40名,经费实行全额拨款。

2. 办公室的内部建设

办公室从1983年设立到1995年底由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代管期间,办公室内部只有《中国地方志》编辑部一个处室,另有一个末明确级别的资料室,人员分工并不十分明确。所以1995年指导小组调整后,也对办公室内部机构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使之走向正规化。

1996年10月28日,指导小组办公室向社科院人事教育局递交了《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增设机构的报告》,要求增设综合处、调研室、文献室、培训处,加上原有《中国地方志》编辑部共5个处室。院人事教育局回复:处室的设置须报中编委审批。此后,办公室实际上内设了综合处、调研室、《中国地方志》编辑部3个部门。

1998年6月1日,办公室又向社科院领导呈交了《关于加强对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领导的报告》,希望中国社会科学院仍如在历史所时一样,将地方志办公室作为院内单位予以支持和管理。 1999年3月23日,办公室向院人事教育局呈交了《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机构的请示》,提出拟设置综合处、调研室、文献室、《中国地方志》编辑部4个处室。2000年3月10日,经指导小组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副组长郁文、王忍之同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向院人事教育局呈交了《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置的请示》中指办发(2000)01号,拟设综合处、调研室、方志理论研究室3个处室:(1)综合处。协助办公室主任进行党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党务、人事、保卫、对外联系;负责机要文件、文件制作、公文运转、档案;负责财务、物资、车辆的管理和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负责工会活动、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和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室各类会议的记录以及其他交办的工作。设处长1人,副处长 1人。(2)调研室。负责起草有关地方志工作的各类报告;掌握全国三级志书的编纂情况,组织对三级志书的鉴定和评奖工作;对全国方志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情况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调研;掌握学术动态,组织和管理学术交流工作;负责编辑指导小组的《简报》《通讯》。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3)方志理论研究室。研究地方志编纂中重要实际问题和方志理论问题,为指导小组实施业务指导提供咨询;组织和协调全国方志界重要课题研究活动;负责指导方志队伍业务培训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中国地方志》编辑部以前一直被当作办公室的一个业务部门,由办公室直接领导。后因为考虑到它既是一个指导工作性的,也是一个学术性的刊物,要传达和介绍中央和各地领导对修志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反映全国修志工作情况,交流各地修志经验,开展学术讨论,发表研究成果,这既是全国新编地方志工作的窗口,也是指导小组的喉舌,所以为了加强对刊物的领导,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业务工作直属指导小组,而人事、后勤等关系仍属办公室。社科 (20叨)人字52号文件批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处、调研室和方志理论研究室3个处室。

2001年12月14日,指导小组办公室向朱佳木副组长呈递了《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所属机构改革的请示》,建议:(1)指导小组办公室今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内按研究所来办,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志书评论和编纂技术问题研究;对外仍为指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指导小组部署的任务,处理日常事务。(2)为了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指导小组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在办公室内建立机关党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受院机关党委领导。(3)方志出版社划归指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作为办公室的直属事业单位,其社长、总编按副局级干部配备。《请示》同时建议:办公室内设机构的调整,待大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研究上报。

2002年工月10日,中国社科院党组发出《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所属机构及领导体制变动的通知》吃叨叨社科党组字5号:“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所属机构及领导体制作如下变动:(1)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内按研究所管理,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志书评论和编纂技术问题研究;对外仍为指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指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2)指导小组的正副秘书长与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正副主任互相兼任,以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指导小组办公室局级领导职数定为三人,办公室主任由指导小组秘书长兼任 (正局级),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 (副局级)。另根据需要,可设一名不由副秘书长兼任的办公室副主任 (副局级待遇)。(3)方志出版社改由指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作为办公室的直属事业单位,其社长、总编按副局级配备。(4)为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指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机关党委,受院直属机关党委领导。”

2002年10月25日,办公室向社科院人事教育局呈报 《关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所属处室变动的请示》中指办字(2002)34号:“由于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领导指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拟将综合处改称秘书处,职能不变;调研室改称年鉴处,同时也称《中国地方志年鉴》编辑部,其职责为指导全国地方志系统的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编辑出版 《中国地方志年鉴》;此外,增设联络处,负责对国内外地方志和地方年鉴编纂、研究、使用者 (包括机关、团体、学者)的联络,掌握学术动态,组织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编辑内部 《简报》和《中国方志通讯》;方志理论研究室不动,其职责任务不变。”2002年 11月11日,社科院人事教育局批复同意。

(二)方志出版社

在1980年10月天津筹备会议上,与会代表建议成立中国地方史志出版社,专门负责编辑出版“中国地方史丛书”《中国地方志丛书》和 “中国地方史志丛刊”。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付诸实践。随着志书的大量面世,而绝大多数出版社又不具备出版志书的条件,使一些志书的编辑、加工、审订、印刷水平不高,出版、发行渠道不畅,直接影响了志书的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了使志书出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并进一步提高志书的质量,1993年3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向新闻出版署递交了《关于申请成立中国方志出版社的报告》,1994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 (1994)987号文件,同意成立方志出版社,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主办。1995年3月6日,申国社会科学院社科 (1995)人字34号任命郦家驹为方志出版社社长,李祖德为方志出版社总编辑兼副社长。1995年4月13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发 (1995)01号文件,任命李祖德为出版社法人代表。1995年4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方志出版社机构编制报告,核批事业编制40名,经费自收自支。

1995年3月20日,方志出版社制定了《方志出版社章程 (试行草案)》,对出版社的性质、宗旨、工作制度与职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性质 (总则):“方志出版社是自负盈亏国家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面的企业化管理。”第二,任务 (总则):“方志出版社是以方志出版为主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编方志是出版社中心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顾及其他方志学著作、志书读物与志书工具书的出版。”第三,出版社的编制结构:(1)国家编制。方志出版社不单独设立国家编制。来出版社工作的国家编制人员归地方志指导小组委派。(2)自筹资金编制。为了减轻出版社的工资、劳保、福利等经济负担,除绝对必需编辑、编务人员外,一般尽量不增加自筹资金编制。(3)临时工。(4)社外编辑人员。第四,组织 (第三项):(1)社长与总编主持出版社全面工作,下设社委会。社委会由社领导与社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社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2)建立编辑部,根据出版社发展情况分别设立编辑室。(3)建立办公室,由行政、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4)建立总编室,由编务、出版、发行人员组成。(5)办公室与总编室负责出版社的管理与机构运转,编辑部以出版新编方志为中心,负责稿件的审定、编辑、加工、校对。

方志出版社是全国惟一一家出版地方志类图书的专业出版社,成立近十年来,特别是现任社长李富强、总编辑周均美于2002年11月任职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工作的规定,在对以往出版、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出版专业素质、强化内部管理软件建设等方面人手,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出版社的品牌定位确立在围绕配合各级地方志机构出版高质量的方志类图书这个中心工作上,并进一步提出了“大志鉴”的经营定位高质量的专业编辑审读工作十全方位的出版专业服务,以传承中华文明历史文献为己任。

目前的方志出版社,拥有一文受过高等教育、学识广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编辑队伍,包括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员在内的一大批专家、学者参与审稿、把关,秉承“出精品,创品牌”的出版理论,所出志书专业性强、质量好、装帧精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新编地方志的出版水平,保证了志书、年鉴的出版质量。

(三)中国地方志协会

1. 第二届协会的产生

(1)第二届协会理事会的产生

1985年8月21~24日,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第三次年会在内蒙古包头市召开。会议通过了将中国地方史志协会改名为中国地方志协会的决定,并修改章程,改选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及领导机构:曾三为名誉会长,梁寒冰为会长,韩毓虎、董一博、李志敏、朱士嘉、张立、郦家驹为副会长,左健为秘书长。共选举理事90名,常务理事28名。

(2)协会性质、组织与任务的明确

在协会二届一次全体理事会上通过的《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协会性质、组织与任务:第一,协会的名称定名为中国地方志协会 (第一条)。鉴于过去5年工作实践中,史与志显然是两门学科、两支队伍,协会实际工作也末涉及地方史方面,因此,从实际出发,协会遂把地方志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内容,改名为中国地方志协会,会址暂设于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内 (第十条)。第二,协会隶属关系的变化。1981年协会成立时,指导小组尚未重建,当时史志协会实际归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1985年地方志指导小组重建之后,协会归属于指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第三,协会的宗旨、性质明确为“以探讨地方志理论、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开展旧志整理,促迸新方志编纂工作为宗旨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第二条)。指导小组重建之前,协会不仅在方志学术理论方面开创了工作,还在各地修志机构的建立、队伍的建设和修志业务方面做过宣传和推动工作。在指导小组重建后新的形势下,协会的性质明确为一个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第四,协会的主要任务(第三条)。与上届《章程》(草案)规定的基本任务相比,主要有两点差异:其一,不再强调地方史的工作;其二,本章程末提“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引进外国研究中国地方史志的成果和资料”这一点。第五,协会的组织 (第六条)。与上届章程相比,新章程明确了几点:①理事的产生办法与任期:“理事人选由各地地方志协会推选产生;尚末建立地方志协会的地方由相应的从事地方志事业的团体或机构推选产生;理事因故变动,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币另行补选,并报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五年。”②理事会的职权:“由理事会制定和修订会章。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此外,第九条还规定:“本会常务理事可视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以利于会务及学术活动的开展”。③规定“本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④“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而不是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任命。

(3)中国地方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的主要活动及成就 (1985~1995年)

①理事会会议。第二届理事会于1985年8月在包头、1986年9月在天津举行过两次会议和一次常务理事会。②于1986年9月在天津、1989年8月在湖南岳阳、1993年11月在南京组织、举行了3次学术年会,推动方志理论研究。③推动各地地方志协 (学)会组织建设,促成21个省 (市、自治区)成立学会 (或协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人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这方面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8月之前,省、市、自治区成立地方史志协 (学)会的只有湖北、青海、天津、云南、福建、河南6处。1985年8月全国地协、二届理事会成立之后,截至 1995年8月,先后成立省、市、自治区一级地方志协 (学)会组织的达到21个 (一些市、县也建立有地协组织,末统计在内),据1990年5月统计,省一级地协组织拥有会员最少的136人 (海南省),最多的达2066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般都是200~500人之间。④此外,还编辑出版如《中国方志研究》(第一辑)《申国地协1993年年会优秀论文集》《中国地协十年》等文集;参加一些地方的学术研究活动。

本届协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学术活动开展不够。各省、币、自治区地协组织在这段时间里,先后举行过学术年会和论文评选活动,个别地方协 (学)会学术活动还比较活跃;但是由于全国性的学术年会没有坚持下去,地方的学术活动成果得不到升华和交流,影响了方志理论的建设。②工作缺乏计划性。本届协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会主要任务有四条,但是,对这些任务的执行没有规划

2. 第三届协会

(1)协会的改组

按照协会章程,理事会任期5年,第二届理事会本应于1990年换届改选。由于如上所述的困难,这项工作一直末进行。直到1996年5月9~10日,中国地方志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在京召开,修改并通过了《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

《章程》对协会的宗旨、任务、机构、活动等项作了重新表述,但内容大同小异。与二届理事会《章程》相比,有几点不同:第一,任务 (第四条):“开展志书、年鉴编写和地方文献整理的成果评审,……沟通国内外方志的研究情况,开拓方志的对外学术交流。”将年鉴和对外交流工作纳入《章程》。第二,组织 (第七条):增加了“中央机关及大专院校等部门的理事人选,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协同有关单位推荐;相关专业团体的理事人选由该团体的主管部门推荐”。此外,“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与副会长、秘书长协商决定;学术委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商推荐”(同上)。这对于上届“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的做法有所变化。第三,明确协会每年的活动及举行方式 (第八条):“方志学术讨论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举行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理事会可与学术讨论会结合进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的人数。”

在这次会上,建立了新的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李铁映出任中国地方志协会名誉会长,王忍之同志任会长,王刚、孔令士、朱文尧、林克、洗光位、贺巍 (常务)、高德、郦家驹、魏桥等9人任副会长,霍力进为秘书长。还选举了副秘书长9人,理事78人,保证了协会领导的权威性。本届理事会还聘请了25位学术委员,以增强协会的学术性。

(2)第三届理事会的主要成就

①召开了三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②开展方志理论建设和学术研讨活动,为首轮和第二轮修志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具体内容包括:开展志书质量标准的理论研究,如1996年11月,在南宁举办了全国地方志理论高级研讨会,研讨评估新编地方志的质量标准;开展新志续修理论问题的研究,如1997年12月,地协在昆明召开了学术年会,专门讨论了有关第二轮修志的理论问题;开展读志用志的理论研究等,如1999年,与指导小组联合,分别在长沙、哈尔滨召开了质量、续志研讨会。此外,协会还协助指导小组开展了志书评奖、地方志成果展等一系列活动。③学会的自身组织建设:理事会遵守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如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年检登记等事宜,并根据民政部的要求,于2000年办理了法人变更和章程修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方志界广大同志的要求,于2002年6月成立了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条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年鉴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为创办《中国地方志年鉴》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④单位会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各省地方 (史)志学 (协)会是中国地方志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省内地方志群众性学术团体。截至2002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成立了地方 (史)志学 (协)会,他们除参加申国地协组织的全国性活动外,还积极组织省内方志学术活动,有些省的学 (协)会工作很活跃,很有成效,如召开各种专题理论研讨会,举办修志队伍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的读志用志活动,积极参加志稿评审,组织地区间、国际间的方志文化交流等。

总之,第三届理事会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形势的客观要求和会员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有:①理事会、学术年会召开的次数偏少,未能完全按协会章程执行;②学术活动开展得较少,也不够深人;③与地方学 (协)会联系不够;④工作计划性不强,有些列人计划的工作没有能很好完成;等等

3. 第四届协会的换届

(1)协会改选

中国地方志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皆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20日在广州市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武警部队等修志机构的代表8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原则上通过了工作报告和新修改的协会章程。会议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选出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成员。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后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誉会长李铁映,会长朱佳木,副会长秦其明、单天伦 (常务)、田嘉、秦安禄、许还平、高静,秘书长霍力进,副秘书长8人。会议协商产生协会理事94人,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6人。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领导人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平均年龄比上届年轻了许多。

(2)《章程》的修改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据此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原则上应当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2000年以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地方志协会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民政部《示范文本》的要求,对《章程》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理事和各会员单位的意见。修改后的新《章程》,全文共分8章48条,内容涉及到一个社会团体从产生到终止登记的各个方面。新《章程》前4章的核心内容尽量与原《章程》保持一致,但从条文提法、内容规定到形式结构的规范等方面,均与原《章程》有明显不同,更加系统、合理和规范;后4章的内容基本上是根据《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的补充、完善。具体内容的修改包括:

第一,关于总则:《总则》一章共5条,包括 《条例》要求必须具备的协会名称、住所、宗旨和活动地域等内容,即原《章程》第一、二、三条的内容。第一条协会的名称。为了加强对外联系与交流,增加了协会的英文名称,包括译名、缩写,比原 《章程》第一条的命名更科学。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按《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要求,增加了协会必须载明的组成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全国性、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内容。比原 《章程》第二条的内容更全面、具体。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内容与原《章程》第三条的内容基本一致。第四条协会的隶属关系。按照要求,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这部分内容除了原《章程》第二条规定的“领导机关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外,增加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条协会的住所,是原《章程》所没有的内容。

第二,关于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一章实际上只有一条,也是原《章程》第四条任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理论研究、成果评定、学术活动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按《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要求,业务范围的规定必须明确而具体,所以新《章程》是原《章程》更加具体而微的阐述,并无本质的变化。

第三,关于会员:《会员》一章共7条,比原《章程》第五、六条的内容更明确、具体,内容有大幅度的增加。主要修改之处是:①按《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要求,会员种类主要分两种,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了吸收更多关心地方志事业的各类人才,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协会改变了以前只吸纳单位会员的做法,开始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②增加了会员人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及入会的程序 (第九条)两条,详细规定了会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员退会 (第十二条)和被除名 (第十三条)时应当履行的手续。

第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一章共16条,比原《章程》仅两条内容 (第七、八条)丰富。主要改动是: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同时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 (第十六条)和开会的方式 (第十五条)。②理事会不再是原 《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而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规定详细、具体 (第十八条),举行理事会的时间和方式也有明确要求 (第十九、二十条)。③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开会的时间和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④新《章程》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年龄要求 (第二十五条)、任期 (第二十六条),以及会长、秘书长的职权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⑤按《条例》的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示范文本》要求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按照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新《章程》确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第五,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一章共9条,除了经费来源一条 (第三十条)的内容原《章程》大致具备外(第九条),其余内容原《章程》多不具备,主要涉及到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原则等(第三十一至三十八条)。国务院《条例》要求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新《章程》这一部分的条文是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示范文本》制订的。

第六,关于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3章共10条,都是原《章程》所不具备的内容,新《章程》根据《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其中,章程的修改程序共两条,主要包括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审查 (第三十九、四十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共五条,主要指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程序及注销登记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附则共3条,主要强调新《章程》生效的办法及解释权。

新《章程》的出台,标志着协会的工作已逐渐走上了正轨。

(说明:本文完成后,征求了一些当事人,如高德、孔令士、单天伦、秦其明、田嘉、霍力迸、高延军等同志的意见)

①尽管中国地方志协会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并非一个独立机构,但根据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地方志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第四条之规定:"中国地方志协会的领导机关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所以放在第四部分"指导小组内设机构与职能"中记述。

②朱文尧:《中国地方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地方志》1996年第3~4期合刊。

③单天伦 《坚持发挥地协作用  活跃方志学术研究  进一步推动新方志学理论建设》,《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1期。

④田嘉:《(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修改说明》,《中国地方志》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录》,黄山书社1988年版。

赵庚奇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

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档案学会筹委会编印:《编史修志参考资料》,1980年12月内部印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新编地方志二十年》,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

另外,文中凡末注明出处的20世纪80年代至如年代中期的材料,主要依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方志文献汇编》(上、下)(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而定;其余末注明出处者,均依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所藏历年档案而定。

(《中国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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