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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8日颁布施行。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已延续两千多年,古人向有“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之说。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已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基础文化事业,列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中,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程。上海地区人杰地灵,人文昌盛,素有修志传统。20世纪80年代初,本市新编地方志工作起步,30年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全市各部委办局、区县修志机构组织广大方志工作者编纂出版了一大批新编地方志书,包括一部10册、46卷,近1100万字的《上海通志》和由10部县志组成的《上海市县志系列丛刊》、12部区志组成的《上海市区志系列丛刊》、110部专志组成的《上海市专志系列丛刊》,总字数1亿6千余万字,形成了上海首轮新编地方志书“一纲三目”的完整体系。这个体系全面系统地记述了本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其翔实资料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发挥了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作用。从首轮本市修志的实践过程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一直倡导要求的地方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难以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机构、队伍不稳定,组稿、撰稿任务难落实,经费、条件难保障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问:《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地方志的官修地位,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具体内容,实现了国家对地方志事业的法制化管理。从2007年起,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支持下,开始就本市制定、实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调研和论证。经过近2年的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意见。随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上海实际,着手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多次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条推敲,数易其稿。今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4月26日韩正市长签发市政府第64号令,对外公布,5月18日正式实施。《办法》共有1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领导和保障、管理机构、制度建设、规划和方案、资料征集、审查验收制度、出版备案、表彰奖励、开发利用、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本市地方志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实现依法修志编鉴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全市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尤其对推动当前正在开展的二轮修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本市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办法》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市地方志工作;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辖区内的地方志工作。三是明确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地方志工作规划,编制地方志编纂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是明确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编纂条件,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五是明确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问:《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保证地方志书和年鉴的编纂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地方志属于信史,必须真实可靠,存真求实。《办法》对地方志书和年鉴的编纂质量从编纂人员、资料提供、评审验收、违反规定等行为都做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对编纂人员的培训,确保地方志的编纂质量。二是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尊重史实,掌握地方志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具备相应的文字能力。三是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四是规定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评议、审查、验收。五是明确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六是规定对于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或验收通过后擅自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内容变更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问:如何贯彻好《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办法》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补充和细化,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学好、用好《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办法》,是本市地方志工作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今年5月14日至20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将在本市组织开展地方志法规宣传周,就是为了宣传《办法》、学习《办法》、用好《办法》。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各级领导,应该熟悉《办法》,明确地方志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从而更加自觉地领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全市地方志系统的同志,要对条文融会贯通,依法开展修志工作。有志书和年鉴编修任务的单位要了解《办法》,自觉履行好编修地方志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