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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支持地方志工作

       

上海市档案局助理巡视员  马长林

  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王朝或“大治之世”,都非常重视编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志事业兴旺与否,往往是一个朝代兴旺发达、和谐融洽与否的标志。编史修志虽然属于文化范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文化发展的标志,但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与社会管理水平的反映。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新时期地方志工作的蓬勃发展,标志着我国在历经曲折之后,开始步入“大治之世”。而由地方志工作产生的各种志书和年鉴等,因翔实地记录了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发展等多方面的情况,起到了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对促进当代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对“大治之世”的孕育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本身说明我国地方志工作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需要国家法规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条例》作为国家规范地方志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以国家法规的形式,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工作领域在新时期积累的宝贵经验,规范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系列规定,为推进我国地方志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当然,法规的颁布,不等于一劳永逸。好的法规颁布后,还需要社会各界深入地去认识和理解它,积极地把《条例》贯彻和落实下去,使国家法规的规定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档案工作与地方志工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今年正好是我国《档案法》颁布20周年。20年来,各级地方政府按照该法的规定,不断加强档案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努力使档案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从硬件上来说,不少地区的档案馆舍容量,已经可以满足今后50年左右档案的增长量,而且具有许多现代化的功能。从“软件”上来说,档案事业提供的档案信息服务已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庭。由此可见,国家专项法规的颁布,对一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刺激作用。《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方志界第一个国家级法规,它对于推进地方志工作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是值得高度期待的。

  《地方志工作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仅在社会各界应积极对地方志工作开展给予支持方面就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在各类社会机构中,档案馆是与地方志工作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上个世纪80年代,各地掀起编史修志高潮时,档案工作人员为满足史志专业人员的需要,曾想方设法提供了尽可能的帮助和支持,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面对地方志工作新发展的需要,档案界人士不仅要发扬传统,更应从法律的高度,去认识档案部门为地方志工作提供支持,是履行法律职责的需求。最终要做到切实提高自觉性,从根本上支持地方志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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