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惠萍
《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后,长宁区方志办立即组织学习,围绕市方志办下发的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讨论提纲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体会如下:
1加大了资料收集的力度。在整个方志的编纂工作中,资料征集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方志记载的是一个地区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其不仅仅涉及本地区所属的单位,而且还涉及到区域内的部属、市属和驻区的其他单位,范围很广。《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1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这一条的制定为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般来讲,区所属单位的资料收集工作较易开展,而征集那些在本区范围内的部属、市属等单位的资料,就不那么容易了。现在,《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方志机构征集资料是合法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开展此项工作,去收集方志需要的资料。同时条例规定:“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如何理解“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我们要把握好。
2提供资料可获得适当的报酬。条例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我们觉得这一规定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形势的发展要求。完全应该,非常必要。但具体操作中我们必须区分好资料性质、来源、价值,要有一个原则的标准可操作,便于我们的实施。报酬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较好,因方志办属财政拨款单位,方志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之中。
3重视方志文件材料的归档。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都应立卷归档。条例第14条又作了专门的规定,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的内部管理工作,反映该单位的历史和发展过程。我区首轮方志的归档工作做得较好,平时工作中确立档案的兼职干部,确立归档范围,做好平时材料的收集,方志编纂工作完成后,进行整理编目,立卷归档,向区档案馆移交。这里主要把握好归档范围,和通志馆有所区别。今后我们还是要加强档案工作。
4积极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我们的体会,方志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修志的同志必须具有方志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编出一本好志书,才能更好地反映历史,志书才能世世代代传下去。但方志记载的是一个地区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修志的同志的知识面也有局限性,不一定了解各行各业的情况,所以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修志工作很有必要,对提高志书的质量很有帮助。
5认真组织好专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2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从条例规定来看,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是验收主体,但我觉得这里所说的验收,更多地应从大的方面来考虑,从国家历史的发展、国家的安全角度考虑,是总体的把握。我们建议是否制定一个验收标准,使我们有一套可操作的依据。
总之,《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是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对方志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作者系长宁区方志办主任、副研究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