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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甜
当前,关于年鉴的开拓创新仍是业内人士的热门话题。但笔者始终认为,研究年鉴的创新发展,同研究认识任何事物一样,首先要确定认识的对象。不同类别的年鉴,便是我们研究年鉴创新发展的立足点。前一时期,年鉴界关于创新问题的讨论很热烈,并取得一定成果,但在众多的关于年鉴创新发展的言论中,存有一些认识方法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抹杀年鉴类的区别,把个别当作一般,将概念的年鉴与具体的年鉴等同起来,即一些年鉴人所持的观点缺乏认识对象的界定,在不明确其所持观点的对象指向情况下,提出了“年鉴要走向市场”、“年鉴要走进寻常百姓家”等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甚至把年鉴功能与一般信息载体混为一谈。年鉴类别是客观存在,时至今日,我国年鉴大体可分为条线(部门)综合年鉴、专业年鉴、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生活类年鉴。前三类年鉴为我国当前年鉴类别的主流。不从具体种类的年鉴出发议论年鉴的改革创新,定然不会把讨论引向深入;不问年鉴类别,试图把所有年鉴导入一条道发展,只会引起思想混乱。本文结合对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的学习,就地方综合年鉴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谈一点粗浅认识,以求赐教。
一、姓“官”是地方综合年鉴的根本属性
什么是地方综合年鉴?按国务院颁发的《条例》规定,可从有机联系的两个方面理解。首先从年鉴的名称看,所谓地方综合年鉴,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笔者认为这是认定该年鉴是否为地方综合年鉴的外在的基本标识。其次,从年鉴内容的综合性理解,即“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这就把中央级年鉴(除个别以外)和编纂机构虽在地方但记述内容只是部门、或条线、或专业性的年鉴排除在外。地方综合年鉴按其记述地域范围的不同,与地方志书类比,可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综合年鉴,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综合年鉴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综合年鉴三种形态。
地方综合年鉴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别年鉴的特殊的规定性。姓“官”是地方综合年鉴的根本属性,故有把地方综合年鉴俗称为“官书”的。所谓“官书”,笔者曾在两年前的一篇文章中讲到:这种年鉴的编纂机构是经各级政府编制委员会列入正式机构编制的(或是多种称谓的公务员编制,或是以多种形态存在的事业单位编制);编纂人员吃的是“皇粮”;编纂经费有政府财政拨款;编纂内容具有政府公报性质(信息资料来源主渠道为同级党委、政府各单位、部门以及与其有某种邻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提供,并经相应的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出版时,送保密部门和上级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编纂机构审定)。现在看来,当年的观点基本符合《条例》关于地方综合年鉴性质的判定。
《条例》给予地方综合年鉴“官书”的属性以明确的表述。《条例》说,“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明确将地方综合年鉴归属地方志范畴。这就告诉我们,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如同编纂地方志书一样,是“官办”、“官修”,是一种政府行为。《条例》强调,“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就给予了地方综合年鉴“官书”的性质以“合法”的定位。由此把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列入“官职”、“官责”。《条例》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在版权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条例》还以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对上述规定加以强化,明示违反职责的依法查处,视情节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地方综合年鉴姓“官”,是“官书”,毋庸置疑。
二、地方综合年鉴的基本特点
地方综合年鉴的“官书”定位,使我们有可能较清晰地看到其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别年鉴的显著特点。一是组织实施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主体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机构只能为列入政府编制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二是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主体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即参与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工作人员,虽可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方法,但同时明确“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方面,从国家法的意义首次明确编纂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专门业务,属我国社会分工的一个专门领域。这就涉及到专业的学科建设问题,提出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是顺理成章的要求。一方面,对已经在岗的专职人员或将要跨进这一门坎的录用人员提出了上岗资格的条件。对于提到的兼职人员,从工作角度思考,应是从原地方志编纂岗位退下来、身体尚健康、征得本人愿意的业务骨干优先。三是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内容具有选择性,即可控性。这里的选择性不是指条目内容资料信息量的多寡和信息资料价值大小的筛选,而是从政治视角对地方综合年鉴记述内容的纪律要求,表明地方综合年鉴记述内容的可控性。《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文稿不允许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出现。这说明地方综合年鉴绝不是单纯的信息资料载体,在这块阵地上传播信息资料是有纪律约束的。四是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实施过程凸现严格的组织性,即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操作过程中有着手续方面的审批程序。除初纂稿返回撰稿单位由分管领导审核外,《条例》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总纂结束后,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五是编纂地方综合年鉴较编纂其他类别年鉴,在物质条件方面具有优越性,即无论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都给予一定的保障。地方综合年鉴的上述5个特点,反映了其所以为地方综合年鉴的质的规定性,由此决定地方综合年鉴存在方式的特殊性。
三、地方综合年鉴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
地方综合年鉴应是怎样的?这既是一个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又是有规律可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如上所述,地方综合年鉴以其“官书”的若干特征存在于世,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别年鉴的存在方式,由此制约着其自身的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一方面,地方综合年鉴首先是一种“年鉴”,而不是别的信息资料载体,具有作为“年鉴”在编写体例等方面的共同的操作标准,即具有一般年鉴的共性;一方面,其又有有别于编纂其他类年鉴的特定的规范性要求,即自己的个性,否则也就不称其为“官书”了。这是地方综合年鉴与其他类别年鉴的联系与区别,这是其一。其二,地方综合年鉴作为地方志家族的成员,有着为日后编修地方志书平时积累资料的功能,甚至在整体设计的某些方面“仿佛”留有一些地方志书的“痕迹”,但又不能把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成“年志”,因为它毕竟是一本年鉴。这又是它与地方志书的联系和区别。
综观上述“联系”和“区别”,使我们有可能认识到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基本“规范性”操作要求。当然,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那些规范性要求是在编纂年鉴须共同遵循的规则前提下进行的,这在前面已经讲到,不再赘述。笔者认为,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框架设计,应体现较全的门类,以便与其记述内容的全面性要求相适应。这从《条例》对地方综合年鉴的定义可以看出,《条例》要求地方综合年鉴能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年度情况。我们可以把他理解成既为20年左右新一轮续修地方志书平时积累资料创造了条件,又是对地方综合年鉴框架结构方面的规范性设定。但这种“全面性”的架构设计,绝不是志书框架的抄袭和翻版。二是信息资料的连续性。这不仅指年鉴逐年编纂的年度性要求,而且更要注重基本情况和重点内容记述的连续性。如要特别写好“综述”和“概况”条目等,使若干年后该事物能呈现出其发展脉络和操作的可比性,有利于编纂地方志书时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三是信息资料客观、准确、一致的统一性。“存真求实”是编纂地方志书的基本原则,确保地方综合年鉴所收录的信息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一致性,就是把住了志书“真”、“实”的源头。但客观性、准确性、一致性,在地方综合年鉴中必须是统一的。这就是说,地方综合年鉴所收录的信息资料,不仅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是有出处的),而且是准确的;对在书中频繁出现的同一史实和数据,不仅是准确的,而且在文前文后、表格内外的表述必须是一致的,这就是地方综合年鉴内容客观、准确、一致的统一性。要求地方综合年鉴工作者必须以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每一史实,仔细查对每一组数据,以便后人查有依据,问有出处,放心使用。四是条目内容选择的全局性。所谓“全局性”,即地方综合年鉴的编辑,特别是主编,要站在事物发展总趋势的角度“审时度势”,在众多信息资料面前,处理好新生事物与新事物、大事与“事大”、要事与“特”事的关系,不媚上,不跟风,使记述的内容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以增强地方综合年鉴资政、鉴戒、窗口、教化、存史的功能,为续修地方志书提供有用的资料。五是二、三次文献与全书篇幅占有合适比例。地方志书的常规体载是述、记、志、传、图、表、录等7种。为此地方综合年鉴必须重视收集、制作各方面能反映该年度重要信息资料的照片、图表和专文、调研报告等二、三次文献资料,因为它们往往是历史事件的浓缩,或反映的是一个时期群众所关注的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小康社会的难点、热点问题,有些资料容易散失,若平时不加以收集,到用时方恨少。六要外观平实、内忌“铜臭”。地方综合年鉴不是经营化的刊物,为此,装帧设计要大方、朴实,但又不失一定的审美价值;要搞一点彩页宣传,但不能使之商业化(尤其封面、封底设计不宜广告化,封二、封三不作广告插页);印刷讲究精美,同时也要有点成本观念。总之,其“身”虽是“官书”,却要以一介“平民”出现为好。七是“创新性”。“创新”二字,在这里绝不是时髦的标贴,理应包含在“规范性”之中。因为地方综合年鉴记述的内容自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动态的特性,这在改革开放的年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地方综合年鉴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编纂角度全方位、适时充分地反映出“与时俱进”的现状,使“精”和“形”相得益彰。这就是说,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综合年鉴的规范性和创新性的有机整体。前一时期,一些年鉴人对“官书”的认识存有片面性,人为地在“官书”与“僵化”之间划等号。但我们也要承认,有些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在反映“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方面做得不够。为此加以强调,创新性是编纂地方综合年鉴题中应有之义,把它列入操作的规范性要求之中,顺理成章。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史志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