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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宪民
建议一:“地方志工作”改称为“修志工作”。如果不改名称,起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强调修志,而不能局限于“地方”。
建议二:“地方志工作”不仅应当包括传统的“地方”志,而且应当包括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主体单位(譬如大集团、重点大学等)的修志工作。这些单位的修志工作同样应该纳入新一轮修志范围,与地方志工作一起规划、编纂。
建议三:地方志工作不仅要反映本地区,而且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超越地区、超越行业甚至超越国界。地方志当然应该有“地方”概念,要以“地方”为主,从“地方”角度反映社会,但是为了完整反映社会现状,可以而且应当突破地区局限。千万不要把本来完整的社会发展状况人为分割剥离,“铁路警察,只管一段”。
建议四:全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能不能把跨地区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修志工作纳入指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尽管《地方志工作条例》没有把企业修志明确纳入社会修志范围,但是宝钢仍然十分认真地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很希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上海市方志办对宝钢这样的企业修志有一个明确意见。
1988年3月12日,江泽民同志曾对宝钢修志工作有一个题词:“宝钢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建设的大型现代化钢铁企业;‘宝钢志’的编写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近20年来,这个题词始终指导着宝钢的修志工作。宝钢历任领导都十分重视修志工作,把编纂《宝钢志》作为企业家的一种社会义务和历史责任。《宝钢志》已经先后编纂了两部(第一部1977~1992年;第二部1993~1998年),与此同时,上钢、梅山也先后完成《上海钢铁工业志(1890~1998年)》,《梅山冶金公司志(1969~1988年)》、《梅山集团公司志(1989~1998年)》。宝钢下一步如何续修《宝钢志》,我们正在研究,初步规划2008年开始续修第三本《宝钢志(1998~2010年)》,希望继续得到上海市方志办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指导。
(作者系宝钢集团公司史志编辑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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