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平天
近读已出版的续志、续志论文和一些续志篇目,感到有两个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地探讨,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篇(章)名称问题,二是精神文明建设在续志的放置问题。
一、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名称问题
精神文明建设篇(卷)、章,在已出版的续志、论文和篇目中的名称,大体有三种:
一种叫“精神文明建设”志(篇、卷)或章,称这种名称的比较多。如河南省《鹤壁市志》(1986~2000)篇目中第二十六篇为“精神文明建设”,河南省《孟津县志》(1986~2000)篇目第七卷为“精神文明建设”,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县(市)志》(××××~2005)篇目设想,第五篇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论是“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种篇(卷)名称,是从人们约定俗成的叫法和对其涵义的理解去命题的。因为无论是专司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名称,还是专门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用于特指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及其创建活动已经约定俗成。人们一看到“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名称,首先想到的是它约定俗成的特指内容,不会理解为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内容的广义和概念。有的人担心设“精神文明建设”篇(卷、志),就等于把科教文排斥在精神文明之外,造成概念的混乱,违背了志书的科学性,这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广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包含着科教文的内容,但这里的“精神文明建设”篇(卷)名称是约定成俗成的、狭义的概念。
一种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志(卷、篇)或章,叫这种名称的也为数不少。如吉林省《白城市志》(1986~1995)第四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第五章宣传教育第一节下设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目(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河南省志》(1978~2000)篇目,第三十九篇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黑龙江省《大庆市志》(1986~2000)篇目,第十四篇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河南省《周口地区志》(1991~2000)篇目第十四卷“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这种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志(篇、卷)的名称,是从狭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概念立意的,是从“创建活动”的角度命题的,其主要记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共建活动、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文明新风、文明单位选介等。
一种是“思想道德建设”志(卷、篇)或章,以这种名称命题的目前尚不是很多。江苏省常州的徐瑞清早在《江苏地方志》1997年第3期发表《续修志书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一文中,主张续志设“思想道德建设”专篇,认为设“思想道德建设”专篇,势在必行,有充足的依据:一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有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二是能更新和深化续志的记述内容;三是围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这些都是专篇记述的新内容。广西通志馆陈曼平也主张设“思想道德建设志”。她在论述设“思想道德建设志”的意义和好处的同时,指出从志书篇目设计的严谨性、逻辑性考虑,设立“思想道德建设志”,与科教文体卫生等系列专志并列,构成完整的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同辈并列,合乎志书科学分类的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其“思想道德建设志”的篇目设计思路是,从实际出发,从“建设”和“系统工程”的角度考虑分门别类,第一层次为:组织与领导、实践活动、投入、先进典型、警示录等五大块。(陈爱平《续志设思想道德建设志的设想》,《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1期)从续志篇目设计的实践看,江西刘柏修、范银飞拟定的省志续修篇目设有“思想道德建设志”。(《河南史志》1999年第4期)、浙江省《浦江县志》(1980~2000)篇目中设有“思想道德建设”卷。浦江县的续志篇目采用卷章节结构,卷上作大的分类,设8个编,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建置环境居民、基础设施、经济、经济管理、政治、人物、丛录并列为八大类,在精神文明建设下立8卷40章,8卷依次为:思想道德建设、书画、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卫生、体育。把思想道德建设与科教文卫体等各卷并列。(何保华在浙江省志办、省方志学会联合举办的建设文化大省与21世纪浙江方志事业学术研讨会上发言,《浙江方志》2000年第4、5期)。
上述“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思想道德建设”志(篇、卷)的名称,是从不同的内涵立意,从不同的角度命题,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不论采用哪种名称都能立得起来。从续志不搞一个模式,不见一个面孔,不拘一格,百花齐放出发,应允许不同篇(卷)名称在不同志书中出现。笔者认为,精神文明建设是当今时代的特色与亮点,不妨把它作为凡例中“特例”专门在凡例中写上一条,讲明编纂者应用某一篇(卷)名称的立意与角度,这样既可避免在评稿时因对某一篇(卷)名称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论争,又便于读者对编纂设计思路和编纂思想的理解。
二、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放置问题
续志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归入哪个大部类,放在什么位置,从已出版的续志和拟定的续志篇目看,大体也有三种情形:
一是放在政治部类。如四川省《大邑县志续编》第五篇党派群团,第一章中共大邑地方组织,第五节精神文明建设(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河南省《平顶山市志》(1987~1995)在“中共平顶山地方组织”类目下“思想教育”分目中设“精神文明建设”、条目记述。(方志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吉林省《白城市志》(1986~1995)在第四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第五章宣传教育第一节思想道德建设下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目。(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安徽省《安庆市(县市区)续志参考篇目》卷五“政治”中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类目。将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政治部类的理由是,从中央到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是由党委主抓的,“文指委”就设在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所以,精神文明建设就放在政治部类的“中共地方组织”篇(卷)下。这种归类主要是按工作分工进行,放位也似有部门痕迹。再者,放在政治部类中,使精神文明建设只能是一个节或一个目(或条目止),位置不突出,规格不高,难以展开记述其丰富的内容。
二是放在社会部类。如江苏省《常州续志》(1986~2010)篇目,“社会”类目下设分目“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续志论文选编》徐瑞清《〈常州续志〉(1986~2010)编修方案设想》)。黑龙江《肇东市志》(1982~2000)篇目第十九编社会第一章精神文明建设(《河南史志》1999年第3期)。广东省黄勋拔先生“县志篇目初步设想”中“十五、社会。(一)精神文明建设”(黄勋拔《续志七题》,《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5期)。山东省《淄博市志》(1986~2002)篇目第三十篇社会生活第一个分目为“精神文明建设”(《志与鉴》2003年第2期)。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社会部类者可能认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党政群、各行各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是全社会、全民性的活动,所以应放在社会部类。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它的位置只是社会篇下的一章,或“社会”、“社会生活”类目下的一个分目。也存在位置不显,层次低,无法充分记述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多彩内容的问题。
三是放在文化部类。如《河南省志》(1978~2000)篇目,第八卷文化建设第三十九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续志篇目集锦》,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市县史志工作处编,2000年6月内部出版)。河南省《新野县志》(1986~1995)卷十八精神文明建设,置在文化部类首卷(人民中国出版社1998年12月出版)。河南省《渑池县志》(1986~2000)篇目,卷二十六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文化部类首卷。把精神文明建设归在文化部类,是因为它与文化关系密切。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哪里记述,我们考虑再三,可以放到“政治”部类,也可以放到“文化”部类,因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密不可分。(齐家璐《续志地理、政治部类的编写》,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河北省地方志学会编《续志工作资料选编》)
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政治部类、社会部类或文化部类,都有一定的道理,从续志可以多样化的角度考虑,放在上述三处都未尝不可。笔者认为,将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文化部类比放在其他两处,似有更充分的理由,更科学贴切一些。其一,从形式上看,便于设专篇(卷)、突出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特色,将其与教科文卫体各篇(卷)并列,有利于展开记述其精彩的内容;其二,从内容上讲,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部类其他各篇(卷)的内容更为贴近。因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广义解释,就包涵有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其三,从中央的文件和领导讲话看,总是把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相提并论的。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在总结十三年实践经验中,第五条“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时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必须立足中国现实,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质量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现代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时,又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明。”邓小平在1979年曾讲过:“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由此看来,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文化部类更为贴切一些。
(作者单位:河南省地方志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