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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回应民意精心修改 24小时接受燃气用户报修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10月10日审议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由于审议意见一致,全体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两次分组审议和立法听证会,法规回应民意进行精心修改,终于获得各方认可。

  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时,根据市民意见,破例增加了一次分组审议,立法的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之后,经过立法听证会以及多次“打磨”,法规增加和充实了不少燃气企业为民服务的内容。

  原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建立二十四小时报修制度,而相应的处罚措施仅针对建立制度本身,未涉及接到报修后是否按照承诺和要求进行维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质疑。通过的法规将“建立二十四小时报修制度”修改为“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并对燃气企业的维修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法规对燃气企业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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