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财政 税务
解放前,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从宋景定四年(1263年)到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曾4次大幅度加赋,本县田赋征额畸高。明代黄廷鹄在《役法原疏》中说:“切维国家财赋,专倚三吴,而苏松独甲于天下”。“第今民穷财匮,十室九空,而苏松为甚。以松较苏,幅员仅五分之一,分邑亦三分之一,而赋役不相上下,则松之苦尤甚”。至清代赋额略有所减,但民国后期又连年加赋。抗战沦陷期内,国民政府地下政权强征军公粮,日伪政权重复强征粮赋,迫使浦南农民群起抗粮。工商杂税也是苛重,民国后期更甚。1947年曾发生县城数百商民捣毁税局、殴打税收人员的事件。解放后,本县从1953年起建立地方财政。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收支有了大幅度的增长。1985年,本县地方财政收入5231.4万元,比1953年增长29.75倍;财政支出3653.1万元,比1953年增长21倍。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地方工业和乡镇工业迅速发展,以及国家多次核减农业税征额,并实行农业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本县财政收入已由农业税为主变为工商税为主。全县的财政收入,在50年代农业税占61.4%,工商税占29.84%,企业收入占8.4%;而80年代的头6年,工商税占61.91%,企业收入占33.44%,农业税仅占4.31%。全县平均每亩负担税额(稻谷),由
1951年的57.5公斤降为38公斤。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文教卫生和农工商等各项事业,从1953~1985年,这方面支出占总支出的82.05%。此外,国家和市(省)对本县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拨款,到1983年,仅水利一项,即达36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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