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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松江县志 >> 第六卷公安司法


卷六 公安 司法

 清宣统二年(1910年),本县始建华娄警务所。民国元年(1912年),建立华亭警务总所。同年成立初级审判检察厅署,民国3年裁撤,随由县知事(长)执掌司法权。后在县公署下设军法室,镇压革命活动。民国19年成立县法院(民国21年改称地方法院)和检察处,审理民事和普通刑事案件。民国26年警务机构改名为松江县警察局。当时的警察和司法机构,除维持社会秩序外,都是统治和镇压人民的工具。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全面反共,颁布所谓“戳乱建国条例”,县政府设军法室,镇压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的革命活动。

解放后,成立松江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0年8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10月司法科撤销,建立县人民法院。1955年县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在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的基础上,人民司法的各项业务制度逐步健全,1953年又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陷于瘫痪,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1971年撤销军管后,建立县公检法领导小组。1974年恢复公安局和人民法院。1975年检察机关被撤销,1979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审判等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机构不断健全,人员成倍增长,素质有所提高,技术装备渐趋现代化。公检法机构依法密切配合,互相制约,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81年重建县司法科,1984年改为县司法局。加强了司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了全县性普及法律常识的学习。

第一章公安
第二章检察
第三章审判
第四章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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