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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粮油购销

上海县粮食生产,自明、清历来不足自给。1928年(民国17年)上海县、市分治后,常年所产也仅供半年之需。解放后,扩大粮田面积,粮田从1949年占耕地总面积28.2%,发展到1984年44.1%,增加粮食和生产熟次,改进耕作技术,改良品种,粮食产量大增。1953~1984年(1958年前含新泾区、龙华区,西郊区及纪王地区,下同)全县产粮(原粮,下同)34.13亿公斤。同期,因人口自然增长,城乡建设需要,上海县成为上海市主要的生猪、家禽、禽蛋等副食品生产基地,粮食消费大增。消费总量达62.95亿公斤,其中农村用粮(农民口粮、种子粮和养猪用部分饲料粮,习称“三留粮”)38.69亿公斤,城镇用粮(居民和工商行业、事业等用粮)16.35亿公斤,养殖业生产用粮(不含议价饲料粮)7.91亿公斤,分别占消费总量61.5%、26%和12.5%。生产、消费仍有半数之差。县内所产粮食,若全部供应农村留用,自给率88.2%,供全县则及54%,所差由国家调入补缺。粮情常年紧张,70年代中期起,粮情始有好转,农村居民普遍不虞缺粮,城镇居民计划口粮消费有余。县内食油长期自给自足,50年代中期起,县内所产油料供全县城乡食油计划(农民居民口油和饮食业、事业等其他消费)消费,自给有余。

(一)粮食
(二)饲料
(三)油料、食油
(四)仓储、保管、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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