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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上海县志 >> 第十三篇农村生产关系农业经营体制


第十三篇 农村生产关系 农业经营体制

上海县和新泾区、龙华区分别于1950年7月和12月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无地、少地农民分得田地。一县两区中农、贫农和雇农会计所占土地,分别由土地改革前的58. 8%(上海县)和57.4%(新泾区)、51.l%(龙华区)上升为84.5%和80%、73.1%。1951年创办农业生产互助组,1952年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县农村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90%以上农户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0月,全县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建立6个人民公社。其后公社规模几经调整,至1966年析为19个公社。1987年5月,人民公社改为乡经济联合社,生产大队改为村经济合作社。

人民公社长期实行社员参加集体劳动,以劳动日(工分)计取报酬的制度,农作物统种、统管、统收、统分(售)。1977年起,改革经营体制,生产队种植业、畜牧业出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其后又相继实行“几定一架包上交”、“包工到组、责任到人”,“两头统、中间包”、“大包干”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并发展种植业、畜牧业重点户、专业户。1983年冬,粮棉地区及畜牧生产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5年扩大到全县66.5%的生产队;蔬菜地区仍实行“两头统、中间包”的责任制。分配形式、用工制度,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世纪初至20年代,出现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私营农场,至1949年发展至40家左右。1984年有2家县属国营农场。

(一)土地改革
(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三)人民公社
(四)农业生产责任制
(五)农场
(六)土地改革遗漏户、农业单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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