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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上海县志 >> 第十篇金融


第十篇 金融

1917年(民国6年),龙华镇有公大昌、公和、源和泰、义昌4家钱铺。1923年开办浦海商业银行,至解放前夕县内有3家银行。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陆续在上海县设支行,并组织信用合作社,中国保险公司设上海县支公司,经理县内货币发放回笼、存贷款、保险等金融业务,各类业务渐趋发展。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金融业务改变依附财政的状况,发展尤为迅速。1985年,投放、回笼货币分别为88100万元和65200万元,为1954年的31.2倍和24.4倍;各类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950年(1949年未发放贷款)的5215.5倍和21万多倍,达85600万元和41800万元。其中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分别占22.7%和19.4%;主要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发放乡村工业贷款余额达9321万元,占乡镇工业自有资金总额44%;吸收保险费322万元,赔付77万元。

(一)金融机构
(二)货币流通、结算
(三)存款
(四)贷款
(五)保险、信托、侨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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