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公安司法
1905(清光绪三十一年)上海县始行警政。1911年,上海光复之初设立司法机构。1928年(民国17年)市、县分治后,设县公安局,刑民事诉讼等司法事宜仍由上海地方法院处理。解放初,建立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以肃清武装匪特、镇压反革命为重点开展公安司法工作,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人民利益。社会治安因此逐年好转,1956、1957年抢劫、凶杀等重大刑案显著减少。1959~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刑案增多,流窜、团伙作案尤为严重。经打击并随着全国经济形势好转,外来流动人员减少,1962年起社会治安又趋稳定,1965年仅发生刑案85起,是解放后最少的一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秩序混乱,行凶杀人、拦路抢劫、强奸妇女等恶性案件大为增多,流氓团伙、青少年犯罪人数急剧增加。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度下降的发案又逐年上升,1981年达千余起,是解放后发生刑案最多的一年。经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加强综合治理,1982年起又逐年减少,1984年仅299起。历年刑案中,盗窃案最多,约占刑案总数80%;重大刑案破案率约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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