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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上海县志 >> 第六篇政事


第六篇 政事

上海县劳力,19491984年年均递增2.06%(含新泾区、龙华区和西郊区,下同),农村劳力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每年分别递增2%和7.91%,1984年达28.5万人,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占38.4%、44.8%和16. 8%。1958年,职工平均月工资和农村劳均月收入(集体分配)分别为48.8元和16.3元,1984年为83元和86元,平均每年分别递增2.07%和6.88%。

1952~1984年,县民政部门共支出民政经费299.28万元,用于优抚和社会救济分别各占28.8%和71、2%。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335人,退伍军人13811人。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军烈属实行优待,1957年起优待劳动日,户均折合50元;1981年起实行现金优待,1984年平均每户优待432元。1984年,县民政部门救济城镇孤寡1825人次,平均每人次17.5元;农村集体经济供养农村“五保”孤寡147人。

上海县是上海市重要对外开放单位,50年代中期起接待外国宾客参观访问,1984年接待2531批、45825人。与亲属保持联系,旅居海外的侨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1985年有1223户、2113人,分布在29个国家和地区。

1976年12月~1987年5月,多次纠正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复查案件13456件,68.06%得到纠正,或改变结论。

(一)劳动、人事
(二)民政
(三)外事
(四)侨务
(五)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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