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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嘉定县续志 >> 第二十三章财税审计


第二十三章 财税 审计

引言

1988年,市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历时30年的“市、县比例分成制”改为“包干上缴制”。县对乡镇始行一定三年的“大包干制”,乡镇级财政体制由此形成。税收体制与财政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随着全县各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大包干制”的实行,县级财政收入逐年增加,1989、1990两年以超4亿元的收入名列全国各县(市)之首。县地方财政收入亦相应增长,1988~1992年累计收入9.48亿元,年递增24.52%;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5年累计支出9.34亿元,年递增32.27%。

1979年,县财政、县税务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1991年7月,两局机构分设。

本章财政收支数据均以县财政年度决算为准。由于1992年的县财政年度决算不包括桃浦、长征两乡的财政收支,为此在与前几年作比较时亦予以剔除计算,并标明“同口径”或“可比口径”。

1992年,除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外,其他各税仍列入嘉定县税收,其数据包括桃浦、长征两乡在内。

1988年后,审计业务由国家审计逐步发展至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审计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增强。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财政体制 财政收支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节 财政信用 国债
第五节 财务管理 集团控购
第六节 税种 税收
第七节 税收征管
第八节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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