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福利】
解放前,私营企业职工无劳动保护可言,事故发生,受害职工重则身亡,轻则残废。解放后,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个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得到重视。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片面提倡大干蛮干,生产不讲科学,不顾安全,人身伤亡事故增多。1963至1965年,劳动保护工作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取消,工作大大削弱。1978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恢复和健全了劳动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企业劳动保护的指导和监督。1978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保护股,1985年设立劳动保护监察股和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各企业主管局和各乡镇也都设立劳动安全组织,配有专职干部,形成全县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网络。县工业局所属各厂建立了各种安全考核制度,并组织各厂轮流到基层单位检查安全生产情况,还对职工实行一人一卡的三级教育制度。1981—1984年先后召开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大会,表彰先进集体72个、先进个人124名。每年组织2—3次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厂、企业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979、1983年,县举办了两期安全技术培训班,培训了98名负责安全生产的骨干。同时还对4148名司炉工、起重工、电工、气电焊工,举办了39期安全培训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海市特殊工种操作证》。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本县于1952年在青浦第一米厂试行劳动保险,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均有了保障;翌年,扩大到各工厂、企业。到1956年,有20个单位909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以后,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也都比照国营企业的条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解放后,职工生活福利,包括举办为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福利事业和设备,以及一些福利性补贴,均有很大改善。各工厂企事业举办了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文化娱乐设施等,对生活困难的职工进行定期或临时性的补助,还规定了支付职工独生子女费和医疗卫生补助费,以及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交通费等补贴。近年来为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各系统都筹建了一批住房分配给职工居住。1971年全民企事业单位全年支出各种劳保福利费366688元,人均31.80元;1985年全县职工人均劳保福利费为143.93元,其中县全民职工人均157.91元,县属集体职工人均129.88元,镇办企事业职工人均101.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