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末年和民国时期,店、厂主人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有的企业还用了工头,以管理约束雇用人员,如有触犯规约的,轻则打骂,重则随时解雇。
解放以后,党和政府在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树立自觉的主人翁劳动态度的同时,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制订厂规厂纪,表彰奖励优秀的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纪律的职工除进行教育外,有的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记过或降级、降薪的处分。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公职,触犯刑律则依法惩处。“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考核中断,有些职工劳动纪律松懈,甚至以“闹革命”为名而停工停产。1978年后,恢复和加强了职工考核工作。各工厂、企业每年年终通过评选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