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篇 人事劳动
本县明清两代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渝、训导、巡检等官员均由朝廷任命,一般不由本邑人充任。知县系经科举及第或捐纳、荐举而任用,清末捐纳极滥,买官鬻爵之风盛行。民国时期,县长由江苏省政府任命,县政府的“委任”级官员则由县长报请省政府有关厅局加委。国民政府曾有县长必须从参加国家考试合格者中进选的规定,在民国初和北伐军抵达青浦县城时,曾有过推举民政长和民选县长之举。但官场黑暗,省民政厅仍然出现按县的“肥瘦”定价而卖官鬻爵的怪事。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干部都由上一级政府、党委委派。初时县级干部大部分为解放战争中渡江南下的工作干部(主要来自胶东和苏北),小部分为共产党在本县的地下工作者,个别为留用人员。1954年全国第一次普选后,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以下各级干部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或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用制度极其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才渐趋正常稳定。主管全县人事的机构为县人事局(科)。
唐、宋建镇以来,县境就有作坊、店肆,工匠、店伙大多为本家子弟或亲属。经营规模扩大时,才招收学徒,雇用伙计、司务。学徒一般都要经过“学三年,帮三年”的学艺阶段,“满师”后才给工资。清末小型工商业有所发展,农村破产者就受雇当学徒、店员、工人,职业无保障,雇主往往随意解雇,被解雇后很难找到职业,生活无着。民国时连年兵燹,很多工厂、商店倒闭歇业,工人、店员大批失业,毫无劳动保障可言。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建立劳动管理机构,逐步解决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职工的劳动管理和培训不断加强。主管全县劳动事务的机构为县劳动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