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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二十四篇民政 >>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

   辛亥革命前,本县的婚姻制度受封建礼教所束缚,男子可一夫多妻,而寡妇再嫁则受歧视;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五·四”运动后,本县进步人士曾提倡改革婚姻制度,自由恋爱在知识界逐渐兴起,多妻制度受到指责。民国时期虽然《民法》上也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未能贯彻实施,封建婚姻制度习俗仍存,特别在农村尤为严重。直至解放前夕,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寡妇“守节”等现象,还很普遍。而且还存在着残酷迫害妇女的强迫婚姻。

真正实行婚姻登记是在1950年5月,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实施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三类。本县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均由乡、镇民政干部担任,承办者都经训练考试合格持有“婚姻登记员”证书。

结婚登记
离婚、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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