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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二十四篇民政 >> 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

   明、清两代所招募的兵丁和民国时期所征集的兵员都属雇佣的职业兵,年老体弱就被淘汰,有的则老死兵营。民国政府,对伤亡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抚恤,虽曾颁发过“条例”和“细则”,所需经费先是规定由国库开支,后又说“国库无力,均由地方自筹”,终于经费一无着落,只成一纸空文。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老弱伤残士兵被裁汰,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经常发生强行买卖,肆意滋事,殴打群众事件,而政府又置之不管,听之任之。

本县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群众就有过慰劳前线将士、优待军烈属等活动。解放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或抚恤。民政部门本着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开展抚恤、补助、群众优待等优抚工作。1950年6月,开始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安置。

烈士褒扬
抚恤
拥军优属
复员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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