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封建专制,无民主可言,清末试行选举。光绪、宣统间推行“自治”,乡(镇)选董事,县选议员,但均被有权有势的绅、政客所操纵,百姓仍然处于无权状态。民国初,效法西欧,曾选举过省咨议会议员和国会议员,但也都不是真正的民意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当家作主,建立村乡(镇)政权,实行民主选举。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选举法》,进行首次普选。此后,除“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之外,基层选举和县级选举都按届举行。县民政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基层选举 县级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