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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二十四篇民政


第二十四篇 民政

   青浦县的民政事务历来以行政管理为主。建县后明、清两代都由知县统管,不设具体处理事务的部门或机构。辛亥革命后,成立地方政权,县设民政长处理全县政务。北洋军阀统治时,中央设内务部掌管民政事务,省、县有相应的机构。北伐后,县政府设有民政科,后改称第一科,处理基层官吏任免、选举、公产公款、慈善事业、移民实边、烟毒禁政、出版登记、社团登记、劳资争议、主佃纠纷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有内务部,市、县分别有民政局、科。本县的民政科曾一度兼管劳动事务。1979年,县民政科改为民政局,具体处理选举、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社会救济、扶贫扶优、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局下设办公室和复退安置、优抚、社会救济3个股,还有殡葬服务、收容遣送两个站。

选举工作
优抚安置
社会福利
救济救灾
婚姻登记
收容遣送
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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