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光复后,公推陈一飞(陈承澍)为司法长,11月18日入署视事。民国元年(1912年)后,县政与司法合一,由县令统揽司法大权。直至民国37年11月,青浦成立地方法院,县长不再兼理司法。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业务由法院兼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被取消。1981年5月,重建司法科,负责管理和领导与法院有关的各种工作。1984年8月,改科为局,设宣教、调解等股室,工作人员为11人。同时,相继建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所长由1名副乡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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