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明清时代,由知县独掌司法,审理诉讼案件。有皂隶、信使、快手、斥手、马快(又称步快)、民壮、禁卒等差役,负责值堂站班、捕缉、施刑、囚禁等事务。起诉缮状有代书,每份收费约一二百文。
辛亥革命青浦光复后,县成立自治公所,设司法长,主管审理诉讼,不久即废。民国元年(1912年)1月,设立青浦地方审检厅,内分设审判、检察厅,厅设审判长,下设承发吏、警吏等人员。2月,审检厅受理诉讼,百姓告状盈门,半月内受理民案46件、刑案43件。为分理当地民事、刑事和民间纠纷,在朱家角、练塘派驻初级审判员。次年4月,审检厅更名为青浦乙级审检所,县知事孔令誉兼理司法。民国5年春,袁世凯称帝,审检所撤销,仍由县知事兼理。16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司法事务由县长兼理,另设承审员,受理民刑案件。民国26年,本拟组织青浦地方分庭,后因经费无着,旋由警察科、局、所代行,以预审资格处以罚则。27年7月,汪伪县知事自兼推事,设司法股兼管县监狱、看守所,司法股隶属汪伪县公署秘书处,设顾问、书记官、录事、司书等人员。民国29年,推事改为承审员,重要案件则由汪伪县长主审。31年,日军开始“清乡”,7月成立军法处,附设军事法庭,汪伪青浦特别区公署署长自兼军法官,设承审员、书记官、录事等人员,具体审理所谓“盗匪”等案件。日军投降后,于民国35年2月,县政府设立司法处,承审员改称审判官,有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10余人。其时,刑责不明,执法混乱,军、政、警、宪内部争夺甚烈,越权擅理。37年还设立县“特别刑事法庭”,专事秘密审讯、杀害共产党人和革命进步人士。至11月,撤销司法处,成立青浦地方法院,首任院长王士纯。此后,县长不再兼理司法。地方法院有推事、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法警、公丁等20余人。县监狱、看守所移属地方法院管辖。同时成立“地方法院监所协进委员会”,由县长、参议员、律师及地方各界士绅组成,研讨监所经费、囚粮筹集及人犯疏通等事宜。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7月成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接受人民的控告和申诉。司法科以松江地区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1950年8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科撤销。1952年,江苏省人民法院成立,以省法院为上诉法院。为保障革命秩序和土改法令的实施,县成立审判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和人民法庭,区成立土改法庭,审判土改案件。土改结束,审判、裁决委员会和区法庭撤销。1951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批敌视人民政权和继续作恶的土匪、恶霸、特务及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1953年6月,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后,县法院成立临时“普选”法庭,审理有关公民选举权等诉讼案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法院对受理的民事、刑事分开审理,同时实行审判案件辩护制、合议制、陪审制、两审终审制和公开审判、独立审判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机构瘫痪,被“群众专政”所代替。1968年1月实行军管,公、检、法机关合署办公,军管组设审判组,分管法院业务。这一时期案件审判业务先后由政法领导小组、军管小组、公检法领导小组裁决,产生不少冤、假、错案。1974年1月,恢复人民法院建制,逐步分设民庭、刑庭、信访等机构。
1978年后,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恢复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成立县审判委员会。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发后,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制度,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10月,中央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下达后,成立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面复查和平反纠错工作。
1981年9月,县七届人大常委会建立后,至1985年底,陆续任命了22名审判员,县审判委员会任命了17名助理审判员。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2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并先后在朱家角、白鹤、赵巷、练塘、重固、西岑和盈中7个地区设立人民法庭,分别受理各该地区的民事案件、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1986年2月和12月又先后设立执行庭、行政庭。到1986年底,法院设有办公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庭室,全院共66人。
[法院研究案件]
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1950—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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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任期 |
姓名 |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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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瑞典 |
1950.8-1952.9 |
王思达 |
1966.6-19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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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彬 |
1952.10-1954.6 |
牟曙光 |
1974.1-1978.5
(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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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培臻 |
1954.6-1955.8 |
孙成章 |
1978.7-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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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悦礼 |
1955.8-1956.6 |
倪善德 |
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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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章 |
1956.6-19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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