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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二十三篇公安司法


第二十三篇 公安司法

   明、清时期,县衙行政、司法不分,由县令独掌大权。清末,进行官制改革,县设青浦地方审检厅,内设审判、检察两厅,后更名为青浦乙级审检所。民国3年(1914年)(一说5年),审检所裁撤,先后改为承审员制、司法股、司法处等名称,仍由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国37年11月,县成立青浦地方法院,此后县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解放前夕,青浦地方法院的20余名司法人员离散,法院名存实无。

青浦解放后,新建了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解放初期,针对当时社会治安混乱状况,公安司法机关对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罪行累累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及反动会道门首领等进行坚决打击。同时,依靠广大群众,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60年代初,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刑事案件增多,司法机关根据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精神,对反革命破坏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打击,对群众中因一时思想糊涂而产生的违法活动则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维护了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后实行军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机关逐渐恢复和加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平反和纠错,并对社会治安反复进行整顿。1983年下半年起,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同时狠抓了治安综合治理,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好转。

公安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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