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政权 政协
明、清时期,本县政权由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构成,其成员由朝廷吏部授任。知县到任后,委任“六房”和“四班”(注:见本篇“明清政权”条。)办事人员,为封建统治服务。辛亥革命后,县政权初称县军政分府,推举民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统揽全县事宜。不久,县军政分府易名为县民政公署,县的行政长官仍称民政长。后县民政公署又改称县知事公署,县知事均由上一级任免。民国16年(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县知事公署改名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由省政府委任,所属科、局长和基层的区、乡长由县长任免。民国34年10月后,曾建立县参议机构,选举产生县参议会参议员和候补参议员。
解放后,政权性质起了根本变化,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1949年下半年,在建立乡(镇)村政权时,民主产生村长、副村长及正副乡长。在未实行普选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本县于解放后召开了首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3年12月,先后召开了9次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县、乡(镇)都成立选举委员会。各级选举委员会主席均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成立后,进行选民登记,核对选民资格,颁发《选民证》,再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正副乡长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正副县长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