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本县银行贷款以农贷居多,工商业信贷规模和金额都不大,由私营银行、钱庄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解放初期,人民银行发放农贷以实物为主,有肥料、种子等,一般用于发展生产或结合生产救灾,秋后收贷,年收贷率在90%以上。1951年起,改现金发放,贷款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添购肥料、耕牛、农具和发展副业,并增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58年后,又增加乡镇企业贷款。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贯彻农业信贷方针,全县农贷当年基本平衡。“文化大革命”时期,农贷规模扩大,1978年年末余额比1965年增长1.8倍。1979年后,农贷重点转向发展商品生产,农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工商企业贷款适应农村调整产业结构的新情况,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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