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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十七篇金融 >> 存款


【存款】

    民国初期,政府地方经费、工商业存款、资金和私人存款,由私营钱庄、银行办理居多。也有一小部分居民积余,存放在市镇大商号中,年息略高。民国19年(1930年),江苏省农民银行在本县设立分行并代理县公库,财政性存款转入该行。当时,由于币值相对稳定,省农行发行5元、10元两种定期定额储蓄存单。此外,青浦邮政局也办理小额储蓄存款,上海万国储蓄会、中央储蓄会、远东贸易公司储蓄会等,也曾先后在本县公开发行一种储蓄票(俗称发财票),到期还本付息,中奖者还有奖金。抗战后,货币贬值,储蓄票也就失去市场。从民国26年至38年,各银行、钱庄、信用社,以各种方式吸收存款,但因物价暴涨,人民普遍重物轻币,存款流动性大,余额不多。

解放后,县人民银行积极组织各项存款工作。自1950年起开办储蓄存款,种类有折实、定活、保本保值、有奖等十数种。1953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付给办法》,本县公告通知储户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自3月至6月15日止,登记储户存款160笔,计法币金额155422.36元,金圆券金额158000元。经审查凭证,核对帐册,有142笔符合清偿范围。同年6月18日起,由县人民银行偿付储户人民币170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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