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金融
本县金融业始于清代,以典当和银楼为主,也有钱庄,民国时期乃有银行。抗日战争前,全县有典当6家、钱庄3家和银行1家。抗战胜利后有银行5家、钱庄3家和信用合作社5家。解放后,成立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保险公司,乡镇设有营业所和信用合作社。1985年全县有银行、营业所、信用社45个,工作人员705人。
市场流通的货币,民国时期有银元(含银两、银角)、铜元、法币等多种。敌伪时有储备券。抗战胜利后有法币、关金券、金圆券。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有纸币和金属铸币两种。1949至1985年,本县现金收支轧差有29年是投放,8年是回笼。现金净投放数的增加,主要是农、副、工生产持续发展,市场商品经济活跃,现金结算扩大等原因。1984和1985年的净投放数为4037万元和4421万元,比1983年分别增长57%和71%。
解放后,单位存款和城乡居民储蓄不断增加。单位存款中乡村企业存款上升最快,1959年年末余额49万元,1978年增至1798万元,1985年达5623万元,比1978年增长2.1倍。城乡居民储蓄1957年年末余额151万元,1978年增至693万元,1985年达7649万元,比1978年增长10倍,全县人均储蓄174元。银行存款通过贷款形式,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建设。1949至1985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80530万元。至1985年末,农副业贷款余额为2114万元,乡村企业贷款余额为11256万元。
解放后,本县完成了国家历次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的任务。1950年完成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2.67万元,1954至1958年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42.65万元。至1968年,公债已经全部偿还完毕。1981至1985年发行国库券1683.92万元,其中,1981年至1983年的国库券已按规定分期还本付息。1951年起,人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水险、火险、货物运输保险、耕牛保险4个险种,1956年共开办国营企业财产保险、私营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耕牛保险等7个险种,年收入5.45万元,赔款3.41万元。1959年后主要业务陆续停办,年收入降为2.2万元,1966年全部停办。1980年起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保险收入呈逐年直线上升趋势。1985年年收入达225.6万元,赔款支出5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