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县财政地方经费依赖课征田赋附税杂捐维持,抗日战争胜利后,县财政收入中增加部分国税和省税分成,但因通货恶性膨胀,经济趋于崩溃,县财政困境如旧。
解放后从1949至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改为定收定支,收入分成。省对县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1958年划归上海市后,县财政预算收支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1965、1966年,每年核定收支总额,超收部分县分成25%。1966年超收在10万元以下的全部留县,超过10万元的按比例分成,支出实行包干办法。1967年后,改为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核定指标包干。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超收全部归县。收入包干数包括县监交的市级企业收入。1972年后,恢复定收定支、收入固定比例和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办法。县完成市核定收入任务的可分成6%,超收部分县分成30%。
从1983年起,本县实行收入定额留成、增长部分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每年县在收入中固定提成380万元,另将本年财政收入的实际完成数同上年比较,增长部分可分成15%。1985年,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增收分成、一定3年不变的办法。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经适当调整后确定收支基数,增收部分县分成23.2%。同年,农业税改征代金,增收部分县分成50%。县支出的增长部分,靠增收分成自求平衡。这种体制称为“分灶吃饭”。划入本县财政收入范围的有企业收入、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有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拨款、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费、工交商事业费、教科文卫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