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财税机构林立,财权分散,各自为政,管理工作混乱。解放后,财政和税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管理。财政收支和农业税由财政部门管理,工商各税及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县级财政未建立前,只有农业税和工商税附加归县自收自支,其他收支由苏南行署集中管理。1953年起,建立县级财政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始有实施财政管理的职责。
行政事业和企业财务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 工商税稽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