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财政税务
据光绪刊《青浦县志》载:明万历元年(1573年),复置青浦县,田赋征粮各准华亭、上海原定科则(华亭田每亩均科正粮2斗4升5合,上海2斗5合),全县实征科平米15.8万余石。并月征练兵银、贴役银、均徭银、里甲均平银等1.1万余两,照丁田均派(每丁准田1亩5分)。清顺治二年(1645年),悉用万历中赋额起征科平米22.7万余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除征收田赋、渔课、门摊税课、匠班等税外,另有牙税、田房税、典税、酒税、烟税、牛驴猪羊税及学租等。本县自建县至清末,田赋收入约占总收入的90%以上。
民国沿用清制,增设税捐。元年(1912年)田赋附税收入5.53万元。民国前期,本县只编造附税杂捐收支的地方费预算,民国36年,始有财政收支预算。抗日战争胜利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财政混乱。
解放后,全县财政经济随着生产发展而相应发展。1953至1985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0.18亿元中,上解6.78亿元,占66.6%;留县3.4亿元,占33.4%。在总收入中,农业税所占比例,1950年为72%,1985年仅占4.2%;工商各税占总收入比例从24.5%增至91%。同期财政支出3.19亿元,其中近80%用于教科文卫事业、农田水利、交通运输和城市建设。行政管理费1953年占总支出的38%,1985年降至10.5%。1986、1987年财政总收入共3.03亿元。其中:上解2.03亿元,占67%;留县1亿元,占33%。同期财政支出近1亿元。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