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体制】
解放前,私营商业是市场主体。解放后,随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建立,商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50年代初期,全县商业由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三部分组成。从购销总额测算市场比重:1950年,国营商业为4.2%,私营商业为95.8%;1951年,国营商业为13.6%,供销合作社商业为1.2%,私营商业为85.2%;1952年,国营商业为27.9%,供销合作社商业为18.3%,私营商业为53.8%。1954年底,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所占市场比重达78.9%,成为市场的主体。1956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店组和少量的小商小贩,组成全县的社会主义市场。人民公社化时期,曾把集体商业、小商小贩和供销社都转为人民公社商业。1962年商业体制改革后,本县市场遂由国营商业、集体商业、个体商业3种经济构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已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济结构组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