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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十三篇城乡建设 >> 建房用地管理


【建房用地管理】

    本县各级政府对建房用地历来是从严控制的。1982年3月,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具体规定》。1983年县政府又规定:村镇规划要合理布局,定道路,定河,定宅基地,定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定绿化用地。用地限额:农村建房一般控制在每人16—18平方米以内,以改造老宅基为主,提倡建楼房,二层楼层高不超过6米,三层不超过8.8米。集镇居民户建房每人控制在9—11平方米。乡、镇、村工副业用地,一般利用原有房屋、场地拆建或翻建。县建设局为主管机构,乡镇有专门组室专管村镇规划和建房工作。1987年本县成立土地管理局,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对市计委下达本县1987年用地1250亩的指标,首先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尽量利用已征用的土地或非耕地。农村建房在规划范围内的,严格按规划、标准建造,并派员实地丈量定位。对越权审批、私自定位、移位建房、多占土地、少报多用等违法占地现象,严肃处理。同时对国务院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等方面,正在逐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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