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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十三篇城乡建设 >> 自来水供应


【自来水供应】

    1963年起,在3个县属镇和凤溪公社先后兴建自来水厂。至1985年统计,县属镇有95%的居民饮用了自来水。全县有6万农民饮用自来水。

自来水的水质基本符合饮用水的标准。水浊度和色度分别不超过5°和15°,元异色、异物、臭味。每一毫升水中铁的含量不超过0.3毫克,细菌总数少于100个,其中大肠杆菌群不超过5个;游离性余氯在接触30分钟后,不低于0.3毫克。

水费标准为:企事业单位生产用水每吨0.2元,生活用水0.18元,居民进户计量水表每吨0.07元。公用供水站用水分5人以上为大户,每月0.4元,3—4人为中户,每月0.3元,1-2人为小户,每月0.2元。乡村收费不一,每吨分0.3元、0.25元、0.12元、0.1元和0.08元五等。

城镇供水
乡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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