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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十三篇城乡建设 >> 房屋管理


【房屋管理】

解放初期,政府接管寺庙,没收公产房屋和一批当时成份未定、产权未明、房主在外地而又无人居住的空房,派员管理,统称代管产房屋。全县代管产房屋437户,面积17.28万平方米,其中作为公房给单位使用9.26万平方米,居民住房8.02万平方米。1961年起由新建的房管所(组)管理。60年代起,城镇公房陆续兴建,县房管所(组)管理公房,主要是收取房租,“以租养房”,做好房屋维修工作。1985年底,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达86.25万平方米(其中代管产房屋17.28万平方米,私改房屋18.16万平方米,市属农场房屋1.71万平方米,新建公房49.1万平方米),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房145.38万平方米。全县公房总面积共计231.63万平方米。1977至1985年,全县共拆除旧房面积3.72万平方米。其中:公房2.82万平方米,占76%;私房4670平方米,占12.5%;系统单位房4351平方米,占11.5%。同时对私房买卖也加强管理。私房买卖1983年有12户,1984年有9户,1985年有32户,累计成交金额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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