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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九篇渔业 >> 渔业管理


【渔业管理】

   民国时期,本县无渔业管理机构。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于民国35年(1946年)颁发《渔业法》。同年,江苏省政府制订《渔业法施行规定》40条。县政府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法施行规定》于是年12月27日开始实行“渔业证”制度。规定凡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须申请领取《渔业生产许可证》,缴纳渔业登记费后方可进行捕捞生产。与此同时,县成立渔会,具体负责办理渔业登记、处理渔农纠纷等事宜。

解放后,渔业管理先后由县人民政府生建科、农林科和农业科兼管。1958年,县成立畜牧水产局后,由水产股专管。1982年5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发《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同年6月3日成立青浦县渔政管理站,为渔业专职管理机构。

渔政管理
水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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