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解放前,本县农村在封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地主人少占地多,耕者无其田。土地改革前,全县地主2139户,占总户数4%,10663人,占总人口4.6%,拥有耕地332069亩,占总耕地51%,平均每户155亩,每人31亩。贫农、雇农28933户,占总户数53%,109460人,占总人口47.3%,仅有耕地45949亩,占总耕地7%,平均每户1.6亩,每人0.4亩(表8—1)。地主以地租为主要形式剥削农民。地租一般每亩糙米1.2石,约占常年亩产量的半数。地租有板租、花租、看租、预租、大小租、分种等。板租,每年租额固定不变,每亩8斗至1.2石。花租,先议定租额,秋收按丰歉程度增减。看租,先不定租额,按秋收的丰歉定租。预租,即在年前预收租米部分,秋后补交。大小租,又称二租,农民租种土地要交田底租(大租)9斗,田面租(小租)3至5斗。分种,又称混种田,地主出种子、肥料、交田赋,佃农出劳力、耕牛、农具,按收获四、六(四成归佃农、六成归地主)或三、七分收。地主多数派帐房、图正收租,或倚仗官方的“佃租委员会”统一催收。每届秋收,发限单给佃农,分“头限”、“二限”、“三限”(即末限)。过了头限每亩加收3至5升,过了“三限”租额增加一半,次年春再不交租,佃农就会遭“佃租委员会”(佃农称租局)任意拘禁(俗称开租),田面被地主收回。有些地主还将佃农所欠地租作为债米,收取每石5至8斗的高利(俗称粒半、粒八)。
表8—1 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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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阶层 |
户数 |
占总户
% |
人口 |
占总人口
% |
占有土地
(亩) |
占总土地
% |
每户
(亩) |
每人
(亩) |
|
合计 |
54719 |
100 |
231395 |
100 |
650634 |
100 |
11.89 |
2.81 |
|
贫雇农 |
28933 |
53.0 |
109460 |
47.3 |
45949 |
7.0 |
1.59 |
0.42 |
|
中农 |
19731 |
36.0 |
93803 |
40.5 |
134663 |
20.5 |
6.82 |
1.35 |
|
富农 |
1455 |
2.5 |
7978 |
3.5 |
34875 |
5.5 |
23.97 |
4.37 |
|
地主 |
2139 |
4.0 |
10663 |
4.6 |
332069 |
51.0 |
155.24 |
31.14 |
|
其他劳动者 |
2461 |
4.5 |
9491 |
4.1 |
103078 |
16.0 |
41.88 |
10.86 |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改变了封建土地所有制。1950年,本县出现农业互助合作萌芽——伴工组,并由伴工组发展为互助组。1953年春,建立起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全县97%以上的农民参加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8月,党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下达后,本县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将336个高级社改建为16个人民公社。为了体现所谓“一大二公”,初建公社时,曾实行公社一级核算。1962年将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文化大革命”后期的1976年春,又在十几个大队盲目推行所谓“两级过渡”,不久重又纠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注重生产力的发展,并相应调整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形式。1980年下半年,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75号文件)的通知,农村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又涌现了各种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