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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青浦县志 >> 第七篇水利 >> 水利管理


【水利管理】

解放前,本县无专司水利的职能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建设局,由该局兼管。水利兴修,由社会贤达发起,群众自发举办的居多,官办、民办公助的很少。水利管理,虽有法规,但实施不力,所建工程,效益甚微。

解放后,建立了水利管理的专职机构,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工作方针,制订负担办法,推动了全县水利建设的发展。在兴修水利的过程中,本着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的原则,制定了各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这些管理办法和规章,尽管在执行中时紧时松,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但许多水利设施还是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79年以来,经过整顿,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健全。1984年起,在“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水利方针指导下,对水利管理进行了初步改革,“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在搞好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人力、技术设备等条件,开展综合经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据1983至1985年统计,县水利局所属水利工程公司、水利规划设计室、水文勘测队、料具站、排灌所、闸管所等单位创利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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