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
解放初,社会上“早生儿子早得福”的封建习俗,仍颇盛行。农村青年早婚现象较为普遍,一对夫妇生育的孩子,少则二三人,多者四五人。1954年全县出生16575人,出生率高达59.3‰,自然增长率为40.8‰。
[计划生育宣传]
196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计划生育会议,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嗣后,市、县卫生医疗单位相继派出巡回医疗队深入城乡,进行节育手术,手术费由国家负担,手术后给假期,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给予工分补贴。人口出生初步得到控制,出生率从1963年的45‰下降至1969年的16.4‰,自然增长率也从33.5‰下降至14‰。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曾一度停顿。1974年县恢复计划生育办公室。随后,各公社及基层单位亦相继建立组织,分别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干部。1979年9月,根据上海市《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开始贯彻“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经济福利等方面给予奖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每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独生子女在入托、招工、招干、住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生了一个孩子要求做绝育手术的,发给营养费30元;夫妇双方到退休时,可增发5%退休金。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除医药费自理外,不能享受产假期工资或工分的待遇。在各乡镇制定的乡规民约中,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从1963年全县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均已明显下降。1981年1月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晚婚年龄分别提前了3岁和2岁。生育峰值年龄段相对移前,由于一胎率、计划生育符合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提高,人口出生率仍控制在20‰以内。1985年,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本县安排独女招婿、小孩先天残疾、丧偶再婚、二代单传、养女找婿、病后致残等284对夫妇生育两胎,占出生规划的4.8%。当年,开展清理整顿超生子女费工作,同时开始加强对个体户、流动人员以及非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这一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控制在9.9%和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