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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三十二风俗 >> 六、破除陋习 >>


(三)禁“阴亲”

       

未婚男女死后,不管死之先后,年龄大小,经媒人说合,双方家长同意,即攀为“阴亲”。以后,选时择日,迁棺合葬,就算成婚,解放后,禁攀“阴亲”,但仍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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