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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三十二风俗 >> 六、破除陋习 >>


(二)禁贩卖妇女

       

旧社会,地痞、恶霸、人贩子将良家妇女当作商品买卖,从中渔利。也有无赖丈夫因烟赌倾家荡产而卖妻的。解放后,买卖妇女的现象已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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