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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三十二风俗 >> 六、破除陋习 >>


(一)禁童养媳

       

旧时,庄户人家生计困难,为减轻替儿子办亲事的负担,给未成年的儿子领养一个女孩当家养媳,长大后草草成亲,称“养媳妇并亲”。绝大多数童养媳婚前备受虐待,到时被迫成亲。解放后,颁布了《婚姻法》,禁领童养媳。



下一页:(二)禁贩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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