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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三十二风俗 >> 二、婚嫁丧葬 >>


(七)火葬

       

清代中叶,本县曾推行拾骨火葬,骨灰收藏在乌瓶中,后遭地方绅士反对而中止。60年代中期,提倡火葬,1972年以后全面实行。火化后,骨灰由家属带回存放,或寄放,或入土。

1966年以后,追悼会代替了陈旧的繁文缛节。与会者臂缠黑纱,胸戴素花。仪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家属主持。程序一般是:奏哀乐、默哀、宣读参加追悼会单位个人名单和送花圈者名单、致悼词、亲友代表讲话、绕场一周与遗体告别。仪式结束后,火化遗体。



上一页:(六)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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