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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三十二风俗 >> 二、婚嫁丧葬 >>


(四)并亲、拔亲、抢亲

       

解放前,一些贫苦人家在“廿四夜”送灶之前,以拜灶代替结婚仪式,为儿子办婚事。此时,未婚媳妇早在夫家,不需迎亲,不邀亲友,不办酒席;衣饰陈设,一切从简,此谓“并亲”,又叫“圆房”。男方在父或母死亡后,与前来吊孝的未过门媳妇草草成亲,名为“拔亲”。当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后,男方聚众将女方劫持到家,强迫成婚,叫做“抢亲”。以上习俗,解放后除“拔亲”偶见外,余均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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