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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八卫生 >> 十一、医、药管理 >>


(二)药政管理

       

1952年,县卫生科设专线管理药政。1978年成立药品检验所,负责检查4所制药厂生产的药品,督检38所医疗单位的制剂和县医药公司自制经销的中西药制剂。

50年代,各医院药品的进、销、存均由药房负责,设有统一的帐册、报表,药品实行日清月结。60年代初,分药房、药库、制剂3个部门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度废弛,帐物混乱。1976年后实行“以存定销”(即月底盘库,进、存相抵,余款作销)的管理方法。1979年,改为“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日销”。1980年后,贵重药品以“日清月销”、普通药品“以存定销”。县卫生局定期对药品管理检查评比,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取缔伪劣药品。1982年取缔淘汰药品129种。1983年5月至1984年底,取缔市场非法游医药贩16人次,伪劣药品10多批,价值46700余元。

麻醉药品的管理始自50年代初。1953年县卫生科发文限定处方权。1956年6月,规定处方一式两份,对病人用药进行记录,月底统计报科审查。1963年7月,规定主治医生或具有同等资历者有处方权,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处方权任意扩大,多次发生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成瘾。1979年,重新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卡,严格分级,限量管理。

1954年起,对毒、限剧药品实行分三类管理。规定包装、容器须贴标签,分开存放,专柜加锁,专立帐册,专人管理。发药时要求认真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服法用量、处方签名(须有两名医生签名),并规定毒药一次处方不得超过1日服量,限剧药不得超过2日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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