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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八卫生 >> 十一、医、药管理 >>


(一)医院管理

       

解放前,医院人事、薪金、业务等悉由院长统管。解放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医院设办公室、医疗、财务、后勤等股室,井逐步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文化大革命”期间,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诬为“管、卡、压”而被废除,推行医、护、工一条龙。1976年后,经过整顿,逐步恢复了各项规章制度。1978年10月恢复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主要职责为深入科室及防治现场,听取科室工作汇报和病员意见,检查督促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防治工作的规律,提出建设性工作方案,及时解决重大问题。科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工作规划,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安排本科室的日常工作、职工调休、值班等事项。1980年,三星、新河卫生院试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规定在增收节支的金额中提取40%用于改善集体福利和发放个人奖金,翌年,该制度在全县推广。县卫生局于每季度末派检查组对各院进行全面质量考核,评出等级,按级发放个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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