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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四工商管理 >> 八、物价管理 >>


(二)管理措施

       

解放前,本县物价由县政府社会科管理。社会科通过县商会组织的同业公会协调和平衡市场物价。1942年,县自治会组织评价会,评定公布日用品价格。1947年成立县物价评议委员会,但无法遏制因恶性通货膨胀造成的物价飞涨。

解放初期,本县物价由工商科管理;1959年8月成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4年6月改为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价格管理和物价综合平衡。1953年至1954年,先后对粮食、油料和棉花实行统购统销,规定统购统销价格,并对私营工业核定工缴货价;有计划地缩小地区差价,限制和排挤私营批发商;对私营零售商采取有计划分配货源和规定各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差率。1956年上半年全县对私改造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合理调整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少数轻纺工业品和煤炭、农用柴油等价格,分批进行调整,缩小了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60年代初,根据国家规定,不准提高职工生活必需的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食糖、煤炭、火柴、文具等18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对因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不动而产生的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1961年至1964年,对糕点、糖果、饭馆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少数商品采取高价政策。同时,分期分批调整了五金产品、机电产品、煤炭、木材、针织品、自行车、中药材和部分农副产品的一些不合理价格。据不完全统计,1965年本县降价的商品有9212种,降价金额为236.8万元;提价的商品有1938种,提价金额为1.4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物价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实行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办法,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由国家定价;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集市贸易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在保证国家统一定价占优势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议购议销价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

本县物价管理部门还进行较大规模的审价和经常性的单项产(商)品的审价工作,及时纠正价格政策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价格纪律的行为。1964年7月下旬,全县开展审价工作。至1965年7月,在8个主要系统的836个基层单位中,共审查了22万笔商品价格(凭证),发现其中8596笔有差错。1965年3月,对城桥镇、堡镇镇的商业、手工业、服务性行业进行审价抽查验收,纠正了多收少要、张冠李戴、计价错误、错调、漏调、早调、迟调等价格执行中的差错,以及擅自变动价格和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寸少尺等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1980年9月和12月,县物价管理部门先后颁发了《关于议购议销和外出采购商品价格管理意见》和《违反物价政策的试行处理办法》。



上一页:(一)市场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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