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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县志 >> 崇明县志 >> 卷二十三金融 >> 三、信贷 >>


(六)民间借贷

       

清末,本县民间借贷日渐普通,常见形式有合会和定期还本付息。

合会俗称做会,有摇会、轮会、标会等几种。由会首选择会脚10余人,以摇彩或投标轮流获取会金,具有高利贷性质。解放后,合会被禁止。

定期还本付息形式,以中人(保证人)为媒介,向债主借款,定期半年或1年,经签借约,写明本利、期限。到期无力偿还,利息即转为本金,自到期日起按原定利率生息。也有采取“利息当扣”(或当加)办法的。另有“印子钱”,大多发生在无业游民、赌徒、吸毒者与恶棍之间,其特点是借额小,期限短,利率高。一般借款在10元以下,期限数天至1月,利率5分以上,俗称“转风利”。

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间借贷转以货币折成实物形式,年息2分至3分。



上一页:(五)农村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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